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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料者于2024年3月21号入职迪拜凤凰二期印度大区公司,于2024年4月10日离职。离职原因是公司骗取爆料者的工资。公司要求爆料者赔付3700迪拜迪拉姆(约7000人民币),理由是公司规定中途离职需要赔付。爆料者认为公司骗取工资,要求赔付是公司的骗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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